2011年11月21日 星期一

教育部補助永續校園局部改造計畫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一、依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教育與宣導組行動計畫表具體工作內容,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從瞭解自身校園地域、文化、歷史及生態等特色,以永續發展之環境為基礎,整合省能、環保、健康、安全、防救災之技術,呈現因地制宜且多元之校園風貌。
()以校園公共空間為示範,鼓勵居民參與以獲社區認同,具有突顯地域特色、順應環境、防救災避難及凝聚社區共識等效益,營造出社區與校園緊密結合之環境教育及防救災應變示範區,播下永續發展種子。
三、補助對象:
公私立大專校院、高中()及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
四、補助項目:學校於執行時,應以低運轉與維護成本、未來設備管理簡易為原則:
() 申請類別:
1.節能減碳資源循環類:
(1)雨水或再生水利用:已具備省水或貯水設施,且當地雨量充沛,或具有合適之降雨特性,以實踐完整之水循環系統。
(2)自然淨化水循環處理:應配合雨水或再生水利用或以既有之水池為基礎,規劃具備區域防洪功能,並應確認後續營運管理、環境衛生及健康皆安全無虞。
(3)再生能源應用:當地自然能源供給充沛具示範效益,且已確實完成校內節能行動者。
(4)節約能源設計及管理監控措施:二者應同步規劃,並具備記錄功能,可結合室內環境改善項目。
(5)節水措施:省水、控水器材之利用,並配合節水監控及水資源再利用方案。
2.環境生態永續循環類:應採用原生種、鄉土物種或適應當地氣候條件之植栽,並不可除去原有木本植物:
(1)   透水性鋪面:全校透水面積未達校園基地法定空地面積之百分之五十者,應優先採用當地材料、再生建材、非人工鋪面(如:草地、碎石等透水材),且不得破壞既有透水鋪面(如:綠地)。並以改善校園內積水、淹水問題者為優先。
(2)   地表土壤改良:採用自然工法,且能配合多層次生態綠化或學校自行施作之落葉堆肥、教學農園等。
(3)   親和性圍籬:配合周邊環境景觀規劃,兼顧校園安全及社區連結,可搭配多層次生態綠化、地表土壤改良,或學校自行施作之落葉堆肥、教學農園等。
(4)   多層次生態綠化:校園綠地面積(不含盆栽區)占校園空地面積未達百分之五十者,且能配合親和性圍籬、透水性鋪面,或學校自行施作之落葉堆肥、教學農園等措施;其植物來源為他校、社區、林務局、農業局或其他免費之植栽,不得採用盆栽或景觀植物。
3.健康效率學習空間類:
(1)健康建材與自然素材:材料應符合當地特色,或採室內建材乾式構造組合。
(2)室內環境改善:包括音環境、光環境、溫熱環境或空氣循環等之改善,應採用易更換維修之設計,材料之再利用得搭配健康建材與自然素材之規範執行。
4.防救災與避難類:
(1)災害預警系統:配合當地災害潛勢,提擬災害預警所需設施、架設位置、運作及管理機制。
(2)避難空間規劃:依據避難空間大小及資源規劃,評估現有防救災設施,提出預估之收容人數、時間等。
(3)防救災水電系統:避難臨時水電系統規劃應與平日使用區分,配合複合時防災演練及教育訓練。
(4)綜合規劃類:與「防救災與避難」相關之改善項目,應提出對應災害類型、具體防救災策略及說明。
5.其他類:可發揮創意,執行符合永續發展精神之項目。
()不補助項目:垃圾減量、資源回收再利用、落葉與廚餘堆肥、景觀性生態池、教學農園與具有景觀、裝飾性及學校可自行施作之小額改造項目。
五、補助基準及原則:
()補助原則:
1.本要點補助分改造計畫構想(以下簡稱第一階段)及改造計畫執行(以下簡稱第二階段)二階段,經審查通過者,方核撥該階段費用:
(1)通過第一階段計畫申請者,核撥設計規劃經費,提供該校聘請專業設計團隊進行細部設計。
(2)通過第一階段執行成果審查者,核撥計畫執行費用,補助該校執行當年度局部改善計畫。
2.於第一階段申請時,應先選定整合案或個別案。
3.整合案以多校整合為基礎,需充分發揮其地域特色,並著重發展系統教學與示範展示,以達到資源互享、伙伴互助等永續精神。整合校數以六所為限,計畫內容應詳述整合方式、分工及實施項目。
4.學校位於偏遠地區、離島或鄰近無適宜整合學校者,得申請個別案。
5.本部於核定經費時,列出各校之補助金額,採個別請款(直轄市、縣()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管之學校,由直轄市、縣()政府統一請款);整合案送件資料(含設計圖說、期中、期末報告)應一併送達,期初及期末之訪視應同時辦理,除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同時完工者外,不得個別處理。
6.整合案於計畫執行期間,本部及委辦單位僅與整合案中負責申請之學校(主辦學校)聯繫,整合案中非主辦之學校得透過主辦學校與本部及委辦單位聯繫,本部及委辦單位不受理整合案中非主辦學校之有關執行細節之個別詢問,以確保整合案之功能。
7.曾接受其他機關補助之項目,不得重覆申請。獲補助後經查證曾接受其他機關重覆補助者,學校應繳回該項補助經費,並取消其下一年度之申請資格。
8.近五年內已獲相關補助三年以上且獲補助總金額超過新臺幣五百萬元,僅能申請推廣活動,以協助其他學校申請或執行本計畫之補助,不得申請資本門經費。
9.各直轄市、縣()政府所屬學校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政府補助辦法及本部對直轄市及縣()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補助經費額度:
1.第一階段,補助每校經費上限為新臺幣十萬元。
2.第二階段:個別案每校上限為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整合案每校上限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經常門上限百分之十。但採雇工購料及推廣案者,不在此限。整合案總經費依整合校數而定,總經費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
()名額限制:每年度補助約五十校,以整合案為優先補助。本部視當年度經費及申請狀況自行調整核定名額,並得增加數校備取,以備必要時遞補。如有獲補助學校放棄時,本部亦得補助其他學校。
()受補助學校應配合措施:
1.應配合補助項目,落實永續環境教育於課程、活動或校園生活中,記錄改造過程(改造前、改造中、改造後),結合教學社區舉辦永續發展教育活動,評估實施後之成效,據以撰寫期中、期末報告及八百字至一千字之介紹(含照片八張至十張),本部擇優刊登於本部電子報,並享有刊登權,並依據「創用CC授權條款」(Creative Commons Licenses)同意本部有權使用成果中之文字、照片、圖面及其他相關資料,以為公開宣傳之用。
2.至本部指定控管網站填報相關資料及以本部指定格式繳交教案及應配合事項。
3.學校在執行過程中以達到零廢棄為目標,所有廢棄物應以在校內自行解決為原則。
4.地表回填土應不使用具污染物、毒性物質之工程廢棄土或土壤,校園原有表土應保留或再回填。
5.學校應成立永續校園推動委員會(或校內相關組織),由校長擔任召集人,組成成員應包括總務主任()、教務()主任()、教師及家長。
6.獲補助之學校與其委託設計團隊應參與本部舉辦之各項教育訓練活動。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申請期間:於年度開始前公告之。
()申請文件:
1.第一階段申請,學校應依規定填寫計畫書(詳細申請方式另以公文公告)
2.第一階段執行完成時,應提出下列文件,並於通過審查後,進行第二階段,並依圖施工:
(1)校園整體規劃藍圖與各改造項目細部設計圖說。
(2)經費明細表。
(3)歷次意見回覆說明表。
3.計畫書之內容符合永續校園精神,並配合永續發展教育(含環境教育及社會公義)
()申請注意事項:
1.第一階段應於計畫核定後四個月內完成;第二階段應於計畫核定後六個月內完成。除特殊原因無法如期完成者外,應來函說明原因並敘明預計完成之日期,經本部同意後,始得延期。
2.計畫應符合當地環境條件,採自然施工法,以降低校方後續維護費用為目標,並能搭配學校風格與肩負節能減碳、環境美化之功效。
3.本補助僅提供該年度計畫經費,並不包含後續維護費用,學校應規劃相關後續維護管理之機制。
4.逾期或未依當年度規定申請者,不予審查;補件或修正後再送件者,以最後送達日期登記。
5.學校應配合申請主題,依各補助項目規定檢附實施成果︰
(1)節能減碳資源循環類:應檢附學校實施垃圾減量、資源回收再利用(含廢乾電池回收、廢日光燈管回收及環保署公告應回收項目)、換裝省水器材、省電器材(非要求全面換裝,而是針對更新或新建項目)或其他有助於資源節約及再利用之成果。
(2)環境生態永續循環類:應檢附學校實施落葉與廚餘堆肥,或其他有助於基地保水與透水功能、生態環境、生態保育及生物多樣性教學成果。
(3)健康效率學習空間類:教學與活動空間環境品質待改善之問題分析。
(4)防救災與避難類與其他類:有助於永續發展及防災應變之成果。
()審查方式: 計畫書之內容與格式符合規定者,由本部專案委員進行審查。
()審查原則:
1.符合下列條件且計畫確實可行者,予以優先補助:
(1)已有永續發展教育(含環境教育)成效。
(2)學校與地方、社區互動性高。
(3)針對申請項目,學校提出配合之教案、技術與產業教學課程,且明確可行,成果及教學目標結合性高。
(4)各申請項目間應整合思考,如申請雨水或再生水利用可搭配節水規劃;申請節約能源設計及管理監控措施,應配合相關省能計畫;申請親和性圍籬及多層次生態綠化等項目,得配合透水鋪面、地表土壤改良,或校方自行施作的落葉堆肥、教學農園等計畫。申請項目均應搭配完整之維護管理及教學計畫。
(5)學校應提供執行過程中廢棄物再利用及零廢棄之規劃。
(6)應確實提出改造後之校園空間規劃與使用、操作及維護計畫。
(7)學校持續進行校園能源、生態及健康等相關作為,並提出具體成效及監控數據。
(8)所在直轄市、縣()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具有環境教育或永續發展之輔導組織,並配合本計畫執行。
(9)學校已規劃完整之區域防災避難中心者。
2.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酌予加分:
(1)整合校之橫向聯繫與合作規劃完整。
(2)有助於地方產業推動與促進就業之功效。
(3)永續相關議題(環保、生態、省能或省資源)已有初步推動成效。
(4)推動成效高、影響範圍大及具備地方或社區教育功能。
(5)計畫完整、整合性高,非申請單一項目,而係整合多項相關項目之整體規劃。
(6)組織社區民眾或家長,成立具專業技術之志願服務組織協助日常運作。
(7)結合其他相關計畫或經費來源,應敘明各自工作項目或分攤之詳細內容。
(8)節能減碳效益高。
(9)結合區域防災應變措施,提供社區緊急避難場所及防災教育宣導之功能。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
()本計畫補助款應專款專用,其收支得由直轄市、縣()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公私立大專校院、高中()由各校備領據向本部請款,並應妥為管理會計帳冊。
()計畫經費分下列兩階段撥付:
1.第一階段:申請通過時,撥付第一階段經費。
2.第二階段:通過第一階段執行成果審查時,撥付第二階段經費。
()第一階段執行成果審查未通過者,本部得要求改善,於審查通過後,核撥經費;其不能繼續執行或經三次審查未通過者,收回已撥款項之百分之五十,並取消第二階段之補助。
()永續改造執行成果審查未通過,或未於指定時限內繳交期末報告書、教案、八百字簡介等相關資料者,收回核定執行經費之百分之二十,且於未來三年內不得申請本要點之補助。
()本部應就學校之申請計畫未完善處,依學校所提計畫書及該處環境建議改造項目,獲學校同意並修正計畫書後,始得核撥經費。
()成果審查,必要時得由本部訪視委員至現場訪視後予以通過。學校與廠商簽約時,應注意撥款及學校應符合之審查規定,以免廠商無法如期領款而發生爭議。如未能在年度結束前辦理領款,建議學校得在完成學校或地方政府規定之驗收手續後,支付廠商部分款項,或依工程進度支付款項,以免因經費核撥或辦理經費保留而影響廠商權益。
()各校應依直轄市、縣()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相關發包程序及行政規範執行,並應與委託之專案規劃師共同擔負監工之責。
()計畫應於規定期限內執行完畢,並於執行完畢後一個月內,辦理核銷結案,且應檢附收支明細表報本部備查。
()經費編列、請撥、支用、核銷結報及結餘款,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八、補助成效考核:
()受補助學校於計畫執行時,應至本部指定控管網站填報相關資料,並依本部指定格式繳交成果報告。
()受補助學校應於期末結案時,依本部規定製作說明版面或參與成果發表會。
()執行成效不佳或不依相關法令辦理之直轄市、()及學校,將影響後續該直轄市、縣()及學校之補助。
九、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本部得委託專案輔導團監督申請計畫之執行,查核各校之執行進度及執行成效,協助學校解決技術問題,並辦理相關說明活動。
()本計畫執行期間,受補助學校應配合本部委託團隊進行相關之記錄工作。